2013/9/1 9:04:00
(1995年3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3号发布;自1995年3月3日起施行,自2009年5月20日起废止)
为了保证医疗器械广告的真实、合法、科学,制定本标准。 一、发布医疗器械广告,应当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及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,符合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》规定的程序。 二、下列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广告: (一)未经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医药管理局(或同级医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)批准进入市场的医疗器械; (二)未经生产者所在国(地区)政府批准进入市场的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; (三)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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